阿塞拜疆共和国法人分支机构和代表处的注册与解散规则
分支机构 是指法人注册地以外的独立部门,负责履行法人全部或部分职能,包括代表处的职能。 代表处 是指法人注册地以外的独立部门,负责代表和维护法人的利益。代表处和分支机构非法人实体,需根据法人批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代表处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由法人任命,并根据授权书履行职责。 分支机构和代表处不能成为法人的原因如下: 是完整企业的一部分; 无法成为民权关系的独立主体; 不能直接承担或履行法律义务。 分支机构与代表处的主要区别 在于分支机构职能更广泛。分支机构可执行法人的多项职能,同时涵盖代表处的职能。代表处不得直接从事创收活动,但可被授权签订合同。 法人分支机构和代表处的设立方式 包括: 法人成立时在章程中规定; 后续通过修改法人章程设立。 外国法人代表处或分支机构的注册与解散规则 由阿塞拜疆共和国《法人国家注册及国家登记法》规范。外国法人代表处或分支机构申请国家注册时,需提交以下文件: 外国法人的设立文件; 国家税费缴纳证明; 法人国家注册证书(从国家登记处提取)及经公证的章程副本;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副本; 由外国法人或其授权代表批准的章程(需注明外国法人名称、注册地、注册号及日期,代表处或分支机构的权责、管理与解散程序等); 设立代表处或分支机构的决议; 法人注册证明(如商业登记摘录、注册证书等),需经认证或合法化; 外国法人出具的授权书原件或经公证的副本(需认证或合法化); 任命代表处或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决议原件或公证副本(需认证或合法化)。 以下情况可能导致外国法人代表处或分支机构注册被拒: 文件违反阿塞拜疆宪法、《法人国家注册及国家登记法》或其他法律; 名称保护要求被违反,或存在同名非商业组织已注册; 文件缺陷未在20日内修正。 解散外国法人代表处或分支机构后,需向阿塞拜疆国家税务署提交注销申请,并附以下文件: 解散决议; 经税务署确认的资产负债表或税务申报表; 最近税务检查结果; 机构注册证书及章程原件(含公章); 媒体公告解散的证明; 机构重组解散时,需提交移交文件或资产负债表副本(无需税务检查结果); 法律要求的其他文件; 申请需由创始人或解散委员会授权成员签署并提交; 文件齐全后,税务署将在7日内审核并决定是否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