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阿塞拜疆共和国获取临时和永久居留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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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阿塞拜疆共和国获取临时居留许可的要求和程序

希望在阿塞拜疆共和国临时居住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必须获得相关居留许可。该许可由阿塞拜疆共和国国家移民局颁发。获得许可后,个人将获得国家移民局颁发的临时居留许可卡。

临时居留许可卡是确认个人在阿塞拜疆临时居住的合法权利的官方文件。它还允许许可持有人在许可有效期内无需签证即可离开和返回阿塞拜疆共和国。此外,它还确认个人在境内的身份和特定居住地的登记。

获取临时居留许可的条件

  1. 与阿塞拜疆共和国公民有近亲属关系时(根据《移民法》第3.0.12条,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祖父母和曾祖父母、孙子女、岳父、岳母、姐夫和嫂子)
  2. 在《移民法》第45.1.3-45.1.3-2条规定的案件中,当对国家经济的总投资额至少为500,000 AZN(300,000 USD)时
  3. 在阿塞拜疆共和国拥有价值不低于100,000 AZN(60,000 USD)的房地产时
  4. 在阿塞拜疆运营的银行中存入至少100,000 AZN(60,000 USD)的定期存款时
  5. 持有面值至少为100,000 AZN(60,000 USD)的政府证券或51%或以上股份为国家所有的法人实体的投资证券时
  6. 在经济学、工业、军事、科学、文化、体育等领域担任高技能专家时
  7. 根据《移民法》第64.0.8-1条担任专家或高技能移民时
  8. 作为在阿塞拜疆共和国临时或永久居住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士的家庭成员时(包括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士的配偶、18岁以下子女、无工作能力的成年子女和受抚养的父母)
  9. 担任阿塞拜疆共和国外国法人实体的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的负责人或副手时
  10. 担任在阿塞拜疆共和国成立的法人实体的负责人,其已缴股本不低于阿塞拜疆共和国经济部批准金额(50,000 AZN = 30,000 USD),且至少一名创始人是外国法人或自然人,或拥有该法人实体至少51%的股份(年营业额为100,000 AZN)时
  11. 在阿塞拜疆共和国从事创业活动时
  12. 在《移民法》第64.0.6、64.0.6-1、64.0.7、64.0.9、64.0.10、64.0.11、64.0.17、64.0.18和64.0.19条规定的案件中
  13. 根据本法规定的程序获得在阿塞拜疆共和国从事有偿就业的工作许可时
  14. 在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机构以及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机构的全日制课程中学习时
  15. 在国家注册的宗教组织中从事专业宗教活动时
  16. 被认定为人口贩运受害者时
  17. 向执法机构提供协助时
  18. 在阿塞拜疆共和国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理由存在时

重要说明

《移民法》第45.1.7和52.1.11条中规定的情况,如果个人通过雇用至少5名全职人员或10名兼职人员从事实际活动,则被视为在阿塞拜疆共和国授予临时或永久居留许可的理由。要求这些员工中至少80%是阿塞拜疆共和国公民或属于《移民法》第64.0.1、64.0.14、64.0.15、64.0.15-1和64.0.16条规定的类别。

对于根据《移民法》第45.1.6-1或45.1.7条规定的条件在阿塞拜疆共和国临时居住至少1年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如果其营业额达到阿塞拜疆共和国经济部确定的数额,这些情况被视为颁发(或延长)临时居留许可的理由。

关于《移民法》第45.1.6-1条规定的股本,本说明第1点和第2点中提到的要求不适用于在阿塞拜疆共和国总统指定的经济区运营的企业实体,以及拥有投资促进文件或"创业"证书的非商业法人实体、工业园区、工业区和农业园的居民。

在阿塞拜疆共和国获取永久居留许可的要求和程序

  1. 根据相关许可在阿塞拜疆共和国连续临时居住最后2年(基于相同理由)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但根据《移民法》第45.1.8-45.1.11条作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士家庭成员临时居住的人除外
  2. 当其父亲、母亲、配偶、子女、姐妹或兄弟是阿塞拜疆共和国公民时
  3. 当对国家经济的总投资额至少为500,000 AZN时,考虑到《移民法》第52.1.3-52.1.5条中规定的情况
  4. 在阿塞拜疆共和国拥有价值不低于200,000 AZN(120,000 USD)的房地产时
  5. 在阿塞拜疆共和国运营的银行中存入至少200,000 AZN(120,000 USD)的定期存款时
  6. 持有面值至少为200,000 AZN(120,000 USD)的政府证券或51%或以上股份为国家所有的法人实体的投资证券时
  7. 在经济学、工业、军事、科学、文化、体育等领域担任高技能专家时
  8. 根据《移民法》第64.0.8-1条担任专家或高技能移民时
  9. 作为在阿塞拜疆共和国永久居住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士的家庭成员时
  10. 担任阿塞拜疆共和国外国法人实体的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的负责人或副手时
  11. 担任在阿塞拜疆成立的法人实体的负责人,其已缴股本不低于阿塞拜疆共和国经济部批准金额(不低于60,000 USD),且至少一名创始人是外国法人或自然人,或拥有该法人实体至少51%的股份,前提是该法人实体的营业额达到经济部确定的数额(年营业额为200,000 AZN)时
  12. 在阿塞拜疆共和国从事创业活动时,前提是其营业额达到经济部确定的数额(对于从事创业活动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士,临时居留许可的颁发或延期营业额设定为50,000 AZN,永久居留许可的颁发或延期营业额设定为100,000 AZN)

阿塞拜疆共和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的永久居留许可由阿塞拜疆共和国国家移民局颁发。获得永久居留许可后,个人将获得确认其在国家永久居住权的证书。

永久居留许可证书授予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在许可有效期内无需签证即可离开和返回阿塞拜疆共和国的权利,同时也作为确认其在国家内的身份和居住登记的文件。

重要说明

  • 如果个人在180天期间内不在国外停留超过90天,则阿塞拜疆共和国的临时居住期被视为连续的。
  • 通过在阿塞拜疆运营的银行中存入至少200,000 AZN的定期存款获得永久居留许可的个人名单,由国家移民局在3个工作日内发送给相关银行。如果存款金额低于200,000 AZN或存款协议终止,银行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国家移民局。
  • 通过持有政府证券或51%或以上股份为国家所有的法人实体的投资证券获得永久居留许可的个人名单,由国家移民局在3个工作日内发送给国家存款中心。如果这些证券的总面值低于200,000 AZN或转让给另一方,国家存款中心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国家移民局。
  • 《移民法》第52.1.7和52.1.9-52.1.11条中规定的情况,如果个人根据《移民法》第45.1.4-1和45.1.6-45.1.7条中规定的相关许可在阿塞拜疆共和国居住最后2年,则被视为颁发永久居留许可的理由。
  • 《移民法》第52.1.10条中规定的关于股本和营业额的要求不适用于非商业法人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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